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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8/19 10:48:44 被阅览数:3541 次 来自:本站原创 作者:校办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庆祝第33个教师节,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经研究,市教育局决定在教师节前夕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 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表彰对象可为内设二级机构。

2. 优秀教育工作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2014年以来已获得过市教育局及以上同类表彰人员一般不再推荐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二、推荐名额

表彰全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120名。具体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本地区乃至全省具有示范影响。近3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未发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开齐开足规定课程,努力减轻学生负担,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县以上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依法治(从)教,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品行高尚,甘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近3年来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教育创新实践,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学校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市教育局成立评选工作小组,严格组织审核评选,评选结果在宿迁教育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由各学校(单位)或个人对照评选条件进行申报,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县(区)教育局根据申报情况及推荐名额分配数,组织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对象在上报前,均应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原单位和县(区)教育局公示。

2.坚持评选条件,严把人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自2014年来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或通报批评的,不得推荐先进集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自2014年来有从事有偿家教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或通报批评的,不得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

3.坚持统筹兼顾,面向基层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按以下要求掌握推荐比例:一线教师原则上不少于80%,乡村学校教师原则上不少于60%,校级领导(含校长、园长、支部书记及副职)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控制在20%左右。同时兼顾城市和乡村、公办和民办、学段和学科,民办学校在15%左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4.坚持公开公正、严肃工作纪律。各推荐单位要对确定的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评选推荐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取消所在单位参加下一年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相关要求

1.各地、各市直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评选推荐程序和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推荐申报材料,严肃评选推荐工作纪律,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2.各推荐单位要按照要求和评选条件,认真填写申报表,事迹材料要真实具体,突出主要事迹,文字生动简练。

3.推荐人选确定后,各地、各市直学校(单位)要形成推荐情况报告包括组织推荐过程、评选及公示情况、最终推荐名单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报市教育局

4.为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在2017822日前完成评选推荐工作,并将以下材料同时报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1)评选推荐情况报告。

2)《宿迁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宿迁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宿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宿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其中,《申报表》用A3纸骑马装订,按一式三份上报,其他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上报。

上述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得改变表格格式。

联系人: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陆丽丽 

联系电话:84389575  电子信箱:84389651@163.com

附件:1. 表彰名额分配表

    2. 宿迁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3. 宿迁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4. 宿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5. 宿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2017819

附件1

表彰名额分配表

            项目

单位

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优秀教育工作者

沭阳县

8

29

泗阳县

6

21

泗洪县

6

21

宿豫区

4

11

宿城区

6

13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1

2

市湖滨新区

1

2

市洋河新区

1

2

苏宿工业园区、市直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择优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各不超过1

合计

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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